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相关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