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要求,近日广东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
广东也成为率先落实医保目录调整方案的省份。从文件内容上看,基本遵循了国家版的相关规定,对医保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起滋补作用的药品等8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不过,国家版文件中涉及的三类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有涉及到。对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认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除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独家药品按照国家准入谈判的结果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意见稿》明确暂行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