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开《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下称《批复》)。
《批复》指出,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此外还明确,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